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莊明聖 被告 吳政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