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魏兆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兆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兆駿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10/16

108年10月1日15時前之某時許

107/1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4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31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判決日期

110/02/24

110/09/29

111/05/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中簡字第31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31

111/03/16

111/07/27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8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8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80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11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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