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古佩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44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36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19元,及其中新臺幣①17,482元、②33,201元,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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