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10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溪順 債務人首席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榮 晉人債務人張 麗芳 債務人 蔡榮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9日邀其餘相對人 蔡榮晉 、 張麗芳 、蔡榮能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新臺幣200萬元(分二筆放款帳號),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102年7月29日止(目前餘欠本金1,166,650元),貸款利率依約定利率計息,目前利率為3.40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詎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於99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目前積欠如請求金額。又相對人蔡榮晉、張麗芳、蔡榮能等為上開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該等借據約定,借用人基於該借據所負一切債務,連帶保證人均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1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首席科技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933325│限公司,張│8月29日起││○四五│││元│麗芳,蔡榮│││││││晉,蔡榮能││││├──┼───┼─────┼──────┼──────┼───────┤│2│新臺幣│首席科技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33325│限公司,張│8月29日起││○四五│││元│麗芳,蔡榮│││││││晉,蔡榮能││││└──┴───┴─────┴──────┴──────┴───────┘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首席科技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3325│限公司,張│9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芳,蔡榮│││百分之十,逾期││││晉,蔡榮能│││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首席科技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325│限公司,張│9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芳,蔡榮│││百分之十,逾期││││晉,蔡榮能│││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