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36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陳銘彰
徐紫維 陳文派 陳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銘彰、徐紫維、陳文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陳銘彰、陳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銘彰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分別邀同被告徐紫維、陳文派、陳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5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4,230元,約定被告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83%)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01年12月10日)起改按上開利率加年率1%計算。如不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若經轉列催收款項,自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1.83%+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陳銘彰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134,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徐紫維、陳文派、陳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而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及台銀放款掛牌利率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陳銘彰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徐紫維、陳文派、陳行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1,5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基簡字第360號)│├──┬─────┬───────────┬──────────┤│││應收利息│違約金││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起迄日│利息│計算期間與利率│├──┼─────┼───────┼───┼──────────┤│││自101年7月1日│1.83%│自101年8月2日起至清││││至102年12月9日││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1│27,260元├───────┼───┤內,按左列利率10%、││││自101年12月10│2.83%│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左││││日至清償日止││列利率20%計算│├──┼─────┼───────┴───┼──────────┤│2│27,26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3│26,57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4│26,57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5│26,57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5筆合計107,66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