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楊美溱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8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柏旭交通企業│合作金庫商│20111-5│121,310元│101年11月15日│0000000││││(股)公司陳│業銀行小港││││││││英宙│分行││││││├──┼──────┼─────┼──────┼────────┼───────┼──────┼───┤│002│宜翔交通企業│合作金庫商│20315-1│20,850元│101年11月30日│0000000││││有限公司鄭│業銀行小港││││││││ 甘霖 │分行││││││├──┼──────┼─────┼──────┼────────┼───────┼──────┼───┤│003│互茂通運有限│合作金庫商│68702-3│4,960元│101年11月30日│0000000││││公司 陳惠堂 │業銀行前鎮│││││││││分行││││││├──┼──────┼─────┼──────┼────────┼───────┼──────┼───┤│004│ 張如江 │合作金庫商│657311│25,900元│101年12月5日│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005│ 黃美玲 │合作金庫商│695999│20,139元│101年11月20日│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006│黃美玲│合作金庫商│695999│8,820元│101年12月20日│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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