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前開刑事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加計後之總和,即5年9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均為因毒品而衍生的案件、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 官高士童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附表:受刑人張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4日16時許│106年11月30日5時許│107年3月3日20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第401號│第40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第40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第401號)│第4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實││464號│464號│46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決││464號│464號│464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0日5時5分許│107年3月3日20時稍後某│107年7月29日18時許││││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4號、│││││第401號│第4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實││464號│46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30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決││464號│464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108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9日18時許稍後│107年3月23日14時50分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108年度偵字第1417號、第││││││398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8年度偵字第398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8年度訴字第8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1日│109年1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108年度訴字第84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7日│109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年度執更火字第1180號│度執字第925號││││②編號1至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