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