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毛盛田
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已解散)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理人 鍾文瑞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毛盛田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964,514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964,51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9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也沒有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債務人:毛盛田)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9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964,514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7,540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14,12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87,999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7,973元、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2,671元。以上金額,合計3,680,311元。
總金額合計:3,680,311元
①債務人平均每個月收入扣除必要費用支出後,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11,382元。另就其債務總額3,680,311元,扣除債務人目前的財產總額925,367元後,餘額2,754,944元需逾20年以上才能清償完畢。然此期間,顯然已經逾債務人得為工作之6年期間(債務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59歲);而且,期間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應堪認債務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②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在調解程序中於114年8月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其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註:已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解散)之債權受讓人。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000元(臨時工、打零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房租:0元
聲請人於調查程序雖陳述每月房租費用為7,500元,惟未提出書面租約,因此,房租費用部分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925,367元
①存款:1,613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923,754元
【台灣人壽259,047元(保單價值準備金)、全球人壽285,821元(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136,132元(保單價值準備金452,117元扣除保單借款本息315,985元)、宏泰人壽242,754元(保單價值準備金1,221,997元扣除保單借款本息979,243元)、遠雄人壽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