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彭奕潔 (原名彭緯
晴)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