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原告 李豐隆 被告 李建鴻
莊碧珍 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之0(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777元,此裁定於113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