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專櫃帳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紅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櫃帳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櫃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