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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