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周懋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舜 、黃林、 黃文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區○○段○○○○號「所有權登記次序55」部分,及497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件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