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鑰匙1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行「確定,
」下加「及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3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鑰匙1支,雖未扣案,被告並辯
稱已不見了云云,然無證據足以證明其已滅失,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