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原告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被告 黃福昇 上列被告黃福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