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秀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案於111年8月17日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據此就被告本案犯行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四、本案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10825055號函附鑑定書等存卷可考,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儒附表:
編號扣案物實驗室編號毛重(公克)取樣(公克)驗餘毛重(公克)檢驗結果備註1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Z00000000000.18640.00620.1802甲基安非他命⒈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259號⒉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10825055號函附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