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 許俊美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蔣門鑑 (主任)
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周勝福 代表人 周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府訴二字第112608312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10月21日111年度重訴字第9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3月8日111年度重上字第981號判決及112年4月13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不動產清冊影本等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就其所有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1小段256及256-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依確定判決為地上權塗銷登記(下稱系爭地上權塗銷登記),被告乃依判決以112年5月2日中正一字第013190號登記案(下稱原處分)辦竣系爭地上權塗銷登記,並以112年5月18日北市古地登字第11270064961號函通知系爭土地原地上權人即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而獲勝訴,將可能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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