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宥慶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宥慶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