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必亮 本件原告與 陳雙全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耀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