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雪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鄭志偉彰化銀行北港分行│102年1月30日│17,800元│IN0000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