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許永興 被告 黃進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4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