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營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度
12月20日南縣白警偵字第09500132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乙○○、丁○○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
之職業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鍰壹仟元。
扣案甲○○所有麻將牌壹副及新台幣貳佰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丙○○、甲○○、乙○○、丁○○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5年12月13日21時許。
 ⑵地點:台南縣東山鄉南勢村3鄰21號。
 ⑶行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麻將牌賭博
財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丙○○、甲○○、乙○○、丁○○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麻將牌壹副及新台幣貳佰元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為被移送人甲○○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及新台幣貳佰元為被移送人甲○○所有
,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4條、第22條第1項第1
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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