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施懷
債務人上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