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施懷

債務人上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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