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獻篁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獻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獻篁(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4至10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正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受刑人黃獻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12.30│105.02.15│105.02.2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8、1148號│字第968、1148號│字第968、11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10.18│105.10.18│105.10.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18│105.10.18│105.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2號│字第502號│字第502號│││││││││││└────────┴─────────┴─────────┴─────────┘
受刑人黃獻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02.15│105.02.15│105.02.1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8、1148號│字第968、1148號│字第968、11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10.18│105.10.18│105.10.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18│105.10.18│105.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59號│字第3059號│字第3059號│││││││││││└────────┴─────────┴─────────┴─────────┘
受刑人黃獻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2.18│105.02.18│105.02.1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8、1148號│字第968、1148號│字第968、11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10.18│105.10.18│105.10.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105年度上易字第65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18│105.10.18│105.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59號│字第3059號│字第3059號│││││││││││└────────┴─────────┴─────────┴─────────┘
受刑人黃獻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2.2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8、11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實││號││││審├──────┼─────────┼─────────┼─────────┤││判決日期│105.10.1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5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