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01號聲請人 黃麗理 即 黃麗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黃麗理即黃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有無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