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上訴人即被告森宏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易紳 被上訴人即被告承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靜涵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358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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