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釗佽選任辯護人謝秉錡律師被告王炳富
蔡家豪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廖學能 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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