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號上訴人 潘榮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緝字第三0八號〈原判決贅載同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四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潘榮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註明上訴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