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39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高榮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捌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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