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亦迭次闡釋著有97年度臺非字第270、260、237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即如附表編號
1至6號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知上開6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茲因本院乃係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正當。
㈡其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前既
曾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又如附表編號5至6號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闡釋意旨,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為適當。又如附表所示6罪既經更定其應執行刑,則前定各該應執行刑自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11月,減│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5月15│為有期徒刑5月15││││日│日│├────────┼────────┼────────┼────────┤│犯罪日期│96年2月7日│96年2月26日│96年4月17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5445號│5445號│5445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實││1257號│1257號│1257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決││1257號│1257號│1257││├─────┼────────┼────────┼────────┤││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5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5396號│執字第5396號│執字第539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7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5445號│396號│396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383│97年度訴字第383││實││1257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383│97年度訴字第383││決││1257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無│無││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不應減刑│不應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5396號│執字第11479號│執字第11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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