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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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①10
0年度基簡字第12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100年度訴字第7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100年度訴字第82
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101年度訴字第7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⑤101年度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③、④至⑤案件,復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562號裁定各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3月、1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1年2月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8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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