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嘉會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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