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張原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75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