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9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9元,及其中新臺幣10,200元部分,
自民國9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點6計算之利
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點4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49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