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理財失當而向銀行借貸,陷入循環高利陷阱,現已無力負擔年近20%之高利及本金等鉅額銀行債務,現積欠銀行債務總計約新台幣1,959,707元。又伊現僅有現金245,800元之資產,顯已無力清償上開債務,而符合宣告破產要件。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亦為同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7條、第148條所明定。故破產法第57條雖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宣告破產,然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意旨,若債務人之財產雖可勉強組成破產財團,但如預見縱進行破產程序,該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仍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無待宣告破產後再另為宣告破產終止之必要,以避免無益程序之進行。再者,宣告破產後,係在法院之監督下,強制將債務人之財產為變價,用以分配清償債權,而就未能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則發生請求權視為消滅之效果(破產法第149條參照)。故破產宣告之效力,就現行規定而言,係使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發生之債權全部實質歸於消滅,對債權人而言,影響自屬甚大,則在此制度之運作下,如何調整債務人重生機能及債權人權益保障間之平衡,以避免債務人利用破產制度而免除債務所引發之道德危險,並維護經濟秩序之穩定及交易安全之信賴,即應詳實審酌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確積欠如附表所載債權人之債務合計有2,218,
017元,除據聲請人檢具債權人清冊外,並經本院向各債權人查明無訛,有債權人清冊及各債權人函文、陳報狀等在卷可參,而上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宣告聲請人破產。再聲請人雖陳明現有現金254,800元,惟未提出任何存款或現金之證明,且經本院於96年9月17日發函聲請人請其提出現金財產之證明文件,迄今均無提出,已難認為其有何現金財產;而聲請人名下僅有一股票投資,價值為5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此外別無證據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他財產可資支配,,以現行生活食衣住行各方面消費支出觀之,其幾無可供用以清債債務之款項。且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報酬通常為50,000元,是在扣除聲請人日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後予以計算之結果,其資產得用以實際清償債務之餘額與現有之債務相較,顯然過低;又其債務發生之原因,係聲請人在未予計算利息負擔及償債能力之情形下,大量向金融機關陸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支借信用貸款所致,致循環利息沈重顯然超出聲請人得以負擔之數額,由債權得受償之比例為斟酌,若准予破產而使得以免除大部分之債務,實難認有符合債權債務間相對之 衡平 。
四、再者,破產制度既在於調和債務人重生機能及債權人權益保障,若有其他替代機制,更能為適當之處理時,即無藉由宣告破產之必要,而政府機關既已訂有督促金融機關就此類債務踐行協商機制,並已另積極訂立相關債務清償之法規以資因應,則若能藉由其他較為合理之機制為清償事宜之處理,而非以強制免除債務之方式為破產,應係較符合衡平之方案。本院認在現行破產效力係強制免責之情形下,聲請人所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未能使本院認已符合破產機制之本旨,故在聲請人未能提出其他較為合理且有清償實益之破產財團前,本院尚難准予破產之宣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
┌──┬────────┬─────┬─────┐│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種類│債權金額│├──┼────────┼─────┼─────┤│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52,758│├──┼────────┼─────┼─────┤│2│摩根聯邦資產管理│信用卡│85,971│││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102,825││││現金卡│391,493││││通信貸款│17,569│├──┼────────┼─────┼─────┤│4│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56,938│││││249,771│├──┼────────┼─────┼─────┤│5│陽信商業銀行│信用卡│226,076│├──┼────────┼─────┼─────┤│6│玉山銀行│信用卡│123,937│├──┼────────┼─────┼─────┤│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69,929│├──┼────────┼─────┼─────┤│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65,944│├──┼────────┼─────┼─────┤│9│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47,945│├──┼────────┼─────┼─────┤│10│第一金融資產管理│現金卡│155,997│││股份有限公司│││├──┼────────┼─────┼─────┤│11│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65,379│├──┼────────┼─────┼─────┤│12│永豐信用卡股份有│信用卡│69,392│││限公司│││├──┼────────┼─────┼─────┤│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363,972│├──┼────────┼─────┼─────┤│14│大眾銀行│信用卡│65,658│├──┼────────┼─────┼─────┤│15│高雄市監理處│機車燃料稅│6,453│├──┴────────┴─────┼─────┤│合計│2,21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