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明珠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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