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陳玫綾
被告 楊添註
被告建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楊添註犯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