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小調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及違
約金,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
為此爭議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雲林縣虎
尾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綜
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無管轄權,依
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