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債權人香港商維特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策圖 債務人田全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