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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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須由收養人戊○○、被收養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甲○○簽章並填載日期),若收養契約書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收養人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收養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丙○、甲○○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四、被收養人丁○○之法定代理人丙○、甲○○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父母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經公證)。
五、被收養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丙○、甲○○之居留證、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護照影本。
六、本件收出養符合大陸地區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例如: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
七、收養人戊○○之健康檢查表。
八、收養人戊○○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九、收養人戊○○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十、收養人戊○○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
十一、收養調查表。
十二、收養人戊○○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十三、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