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文雄被告王景萬被告吳潘冬子被告陳阿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文雄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70元,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蔣文雄等4人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91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27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