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 侯維祐 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靜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侯維祐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5月13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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