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調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
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經相
對人提出異議,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款之事件
,依同法第519條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本件相對人住
居所地均在桃園縣,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
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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