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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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之1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7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游晉德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7月6日起至95年7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於90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3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冬山鄉│安平││33│田│││11826.97│11756分之437│││1││││││││││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宜蘭縣冬│宜蘭縣冬│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199.10│屋頂突出│6.22││全部│││1││山鄉大安│山鄉安平│土加強磚│99.55│99.55│││││物││││││││路151巷2│段33建號│造二層樓│││││││││││││││9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