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 張長巡
張尚模 張良村 張道衍 張尚甲 張尚欽 原告兼前列六位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溪霖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祭祀公業 張國鼎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被告祭祀公業張國鼎之組織是否為法人,若是,請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若為非法人團體,亦請表明組成員為何人、有無獨立財產、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有無代表人或管理人,並補正得以確認被告組織型態、設立地址、名稱、管理人姓名之相關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及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所載之 張林達雄 之身分究竟是否為追加原告之一,抑或僅為追加原告 張尚雨 之訴訟承受人 張美代 之訴訟代理人,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是否誤列張林達雄為追加原告?另上開2份書狀所載編號「25」之原告「張尚欽」與原本民事起訴狀所載編號「6」之原告張尚欽是否同一人,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及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是否誤列?
三、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所載之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 張柑張準張菊 等人,該書狀是否追加張美代、張柑、張準及張菊等人為原告?
四、本件原由原告張長巡、張尚模、張良村、張道衍、張尚甲、張尚欽及張溪霖起訴,並由原告張長巡、張尚模、張良村、張道衍、張尚甲、張尚欽等人委任原告張溪霖為訴訟代理人,然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及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均未有追加原告張林達雄、 張肇偉張宗瑋張東遠張駿紳張良裕張良振張良興張良閔張良得張志鴻張偉忠張名彰張道憲張良訓張良山張良鎮張尚禮張良靜張良福張益良張國勳 、追加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張柑、張準及 張菊之 簽名、蓋章或其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102年8月15日民事更正狀所載追加原告張林達雄、張肇偉、張宗瑋、張東遠、張駿紳、張良裕、張良振、張良興、張良閔、張良得、張志鴻、張偉忠、張名彰、張道憲、張良訓、張良山、張良鎮、張尚禮、張良靜、張良福、張益良、張國勳暨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所載追加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張柑、張準及張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原告張尚雨之訴訟承受人張美代於102年9月2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當事人欄已列載張林達雄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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