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號抗告人 謝玖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江松間 提存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提存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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