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零
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五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