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號債權人 羅慶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燕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伍拾萬元之釋明文件(原提出者與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不一致)。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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