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周侑增
王裕程
被 告 吳建和
吳王 阿貝
吳承憲
吳英果
吳哲夫
吳麗萍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7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